外形(弯曲度/不圆度/端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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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外形


5.3.1弯曲度


5.3.1.1公称外径小于114mmm的钢管,允许有合理的弯曲度。


5.3.1.2公称外径不小于114mm的钢管,其全长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管长度的0.2%。


5.3.1.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规定其他弯曲度指标。


5.3.2不圆度

钢管的不圆度(同一横截面实测最大外径和最小外径之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钢管的不圆度    


公称口径(DN)公称外径(D)
系列1
公称外径(D)
系列2
公称外径(D)
系列3
不圆度
不大于
610.2100.2
813.512.70.2
1017.2160.2
1521.320.80.3
2026.9260.35
2533.73332.50.4
3242.44241.50.4
4048.34847.50.5
5060.359.5590.6
6576.175.5750.6
8088.988.5880.7
100114.31140.8
125139.7141.31401
150165.1168.31591.2
200219-219.1

1.6
>219.1~6100.5%D;
>610~14221%D或13mm,两者取较小值
>610~1422  D/t>75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422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3端头外形


5.3.3.1 钢管两端应平切,端面切斜应不大于3mm,切口毛刺应予清除。


5.3.3.2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管端可按GB/T7306.2的规定加工螺纹。


5.3.3.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公称壁厚大于4.0mm的钢管可加工坡口,坡口夹角应为30~35,钝边应为1.6mm士0.8mm。


5.3.4 其他外形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他外形要求的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