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表面质量
7.6.1钢管的内外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轧折、离层和结疤。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清除深度应不超过壁厚的10%.缺陷清除处的实际壁厚应不小于壁厚所允许的最小值。缺陷清除处不准许焊补,且应圆滑过渡
7.6.2 钢管内外表面的直道深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a)热轧(挤、锻、扩)钢管:不大于壁厚的5%,且外径不大于140mm的钢管不大于0.5mm,外径
大于140mm的钢管不大于0.8 mm;
b) 冷轧(拔)钢管:壁厚小于1.4mm的钢管不大于0.05mm,其余钢管不大于壁厚的4%且不大
于0.301
7.6.3不超过壁厚下偏差的其他局部缺欠允许存在
7.7 无损检测
7.7.1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钢管可进行超声检测或涡流检测。超声检测时,对比样管人工缺陷应符合GB/T5777中验收等级U3的规定;涡流检测时,对比样管人工缺陷应符合GB/T7735中验收等级E4H或E4的规定
7.7.2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采用其他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声检测或涡流检测。
7.8 特殊要求
7.8.1 低温工况用钢管
需方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用于低温工况(设计温度低于一101C)时,其附加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8.2 氧气管线用钢管
需方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用于氧气管线时,其附加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8.3 其他特殊要求
需方有下述其他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a)晶粒度;
b非金属夹杂物:
C)高温拉伸;
d)其他要求。
7.9尺寸、外形及重量
7.9.1外径、内径和壁厚
7.9.1.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钢管可采用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或其他尺寸规格方式交货。
7.9.1.2 钢管的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应符合GB/T17395的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GB/T17395规定以外尺寸的钢管
7.9.1.3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钢管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外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最小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钢管按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公称内径允许偏差为士1%d,公称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