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碳钢、低合金钢、铸铁
3.1 总则
3.1.1 碳钢,低合金钢和铸铁如果暴露于 酸性环境下时候要符合这章的条件。焊接 和制造参看MR0175第五章增加的条件。设 备说明需要参看第6到12章。
3.1.2 热处理、冷作或两者兼施对这些金属 的 SSC (硫化物应力腐蚀断裂)敏感性影 响极大。下面各段落叙述了那些已经证实 具有良好抗 SSC 性能的特定材料的热处 理 。
3.2碳钢和低合金钢
3.2.1 所有容许使用的碳钢和低合金钢要 求硬度≤22 HRC, 且满足1)镍含量小于 1%;2)满足3.2.2,3.2.3及第五章要求;3) 在下列的任一热处理状态下使用:
a) 热轧(仅对碳钢而言);
b) 退火;
c) 正火;
d) 正火和回火;
e) 正火、奥氏体化、淬火和回火;
f) 奥氏体化、淬火和回火。
3.2.1.1 按 ASTM A105/A105M¹⁰制造的锻 件在最大硬度不超过187HBW 时允许使 用。
3.2.2在轧制、冷锻或其它制造过程中形成 的外层纤维形变超过5%时,对该金属必须 进行热应力消除。除最小应力释放温度为 595℃(1100'F) 外,须按ASME BPV-VM-1 要求进行。零件除应后的最高硬度不得超 过 HRC22。
3.2.2.1 该要求不适用于附录D 中表D2 所 列的管材牌号以及按适用的规范进行的压 力试验而产生的冷作。仅在 API 规范允许 下,冷回转校直管才可使用。 ASTM A53/A53M B 级 、ASTM A106 B级、API 5L X-42 级或具有相似化学成分的低强度钢号 的冷作的干线用管附件,在冷变形不超过 15%且在形变区的硬度不超过190HBW 的 前提下允许使用。
3.2.3 易切削钢
3.2.3.1 不允许采用易切削钢。
3.3 铸铁
3.3.1 灰铸铁、奥氏体铸铁及白口铸铁是不 允许制作承压部件的。在征得买方同意的前提下,这些材料可以用作 API 及其相应 标准有关的内部非承压零件。
3.3.2 当 API 、ANSI 和/或其它工业标准认 可的情况下,符合ASTM 395/A 395M¹⁵规 定的铁素体球墨铸铁可应用于设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