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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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检验规则


10.1  检查和验收

钢管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10.2  组批规则


10.2.1 钢管按批检查和验收。


10.2.2   若钢管切成单根后不再进行热处理,从一根管坯轧制的钢管截取的所有管段都应视为一根。


10.2.3  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和同一热处理制度(炉次)的钢管组成。


10.2.4  每批钢管的数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对于Ⅱ级压力管和Ⅲ级压力管,外径不大于325 mm 时,每批应不超过200根;外径大于 325mm  时,每批应不超过100根;

b)    对于I  级压力管、锅炉及过热器用管,外径不大于114 mm 时,每批应不超过100根;外径大于114  mm 时,每批应不超过50根。


10.3  取样数量

每批钢管各项检验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0的规定。


10.4  复验与判定规则

钢管的复验与判定规则应符合GB/T   2102的有关规定。


11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管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10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