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A179/A179M-22 (ASME SA-179/SA-179M-22)
热交换器和冷凝器用无缝冷拔低碳钢管的标准规范
译制单位:管道助手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第 II 卷 A 篇
代替 ASTM A179/A179M-19
2022 年 10 月 1 日发布
2022 年 11 月 1 日实施
ASTM International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ASTM 国际标准制定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ASTM A179/A179M-19《热交换器和冷凝器用无缝冷拔低碳钢管的标准规范》,与旧版本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 完善了无损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
• 调整了部分尺寸偏差要求
• 补充了冷拔钢管的热处理细节
• 修订了检验和试验频次规定
本标准已被美国国防部批准使用。
本标准由 ASTM A01 钢、不锈钢及相关合金委员会管辖,由 A01.09 碳素钢管产品分委员会直接负责。
本标准同时被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 (ASME) 采纳为 SA-179/SA-179M-22,适用于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应用。
1 范围
1.1 本规范涵盖最小壁厚的无缝冷拔低碳钢管,用于管式热交换器、冷凝器和类似的传热设备。
1.2 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外径 1/8 英寸至 3 英寸 [3.2 毫米至 76.2 毫米] 的钢管。
注 1:外径小于本规范规定或壁厚小于 0.015 英寸 [0.4 毫米] 的钢管也可供应,但力学性能要求不适用于此类钢管。
1.3 以英寸 - 磅单位或 SI 单位表示的值应单独视为标准。每个系统中规定的值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每个系统应独立使用。组合两个系统的值可能会导致不符合标准。除非订单中指定了本规范的 "M" 代号,否则应使用英寸 - 磅单位。
1.4 以下预防性警告仅适用于本规范的试验方法部分:本标准并不旨在解决与其使用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 (如果有)。本标准的使用者有责任在使用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健康和环境实践,并确定监管要求的适用性。
1.5 本国际标准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 (TBT) 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制定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原则的决定》中确立的国际公认的标准化原则制定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2.1 ASTM 标准
• A450/A450M 碳素钢、铁素体合金钢和奥氏体合金钢管的通用要求规范
• A1016/A1016M 铁素体合金钢、奥氏体合金钢和碳素钢管的通用要求规范
• E213 金属管材的超声波检测实践
• E309 使用磁饱和法对钢管产品进行涡流检测的实践
• E570 铁磁钢管产品的漏磁检测实践
2.2 ASME 标准
• ASME B36.10M 焊接和无缝锻钢管
2.3 军用标准
• MIL-STD-129 装运和储存标记
• MIL-STD-163 钢铁厂产品装运和储存准备
2.4 联邦标准
• Fed. Std. No. 123 装运标记 (民用机构)
• Fed. Std. No. 183 钢铁产品的连续识别标记
3 订购信息
3.1 采购订单中应包括 (如适用) 以下信息项目,以充分说明所需材料:
• 3.1.1 数量 (总长度或钢管根数)
• 3.1.2 材料名称 (无缝冷拔低碳钢管)
• 3.1.3 尺寸 (外径和壁厚,英寸 [A179] 或毫米 [A179M])
• 3.1.4 长度 (定尺长度或随机长度)
• 3.1.5 规范编号 (A179 或 A179M,包括年份)
• 3.1.6 试验要求 (静水压试验、无损电气试验或其他)
• 3.1.7 认证 (如需要)
• 3.1.8 特殊要求 (特殊表面处理、标记等)
• 3.1.9 材料的最终用途
4 材料和制造
4.1 钢应采用平炉、电炉或碱性氧气转炉工艺冶炼。
4.2 钢管应采用无缝工艺制造,并应进行冷拔。
4.3 钢管应在最终冷拔道次后进行退火处理,退火温度不应超过 1200°F [650°C],以消除冷加工产生的内应力,确保材料具有良好的塑性和韧性。
4.4 经供需双方协商,钢管也可供应正火状态。
5 化学成分
5.1 钢的熔炼分析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熔炼分析化学成分要求
单位为百分比 (%)
元素 | 要求 |
碳 (C) | 0.06–0.18 |
锰 (Mn) | 0.27–0.63 |
磷 (P), max | 0.035 |
硫 (S), max | 0.035 |
5.2 产品分析允许偏差应符合 A450/A450M 规范的规定。
6 力学性能
6.1 钢管的纵向拉伸试验结果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纵向拉伸性能要求
性能 | 要求 |
抗拉强度,min, ksi [MPa] | 47 [325] |
屈服强度,min, ksi [MPa] | 26 [180] |
伸长率 (2 英寸或 50 毫米标距), min, % | 35 |
6.2 对于壁厚小于 0.015 英寸 [0.4 毫米] 的钢管,伸长率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 工艺性能
7.1 压扁试验
7.1.1 每批应从两根钢管上各取一个试样进行压扁试验。
7.1.2 试样长度应为 4 英寸 [100 毫米]。将试样在平行板之间冷压,直至相对管壁接触。压扁过程中不得出现裂纹或分层。
7.2 扩口试验
7.2.1 每批应从两根钢管上各取一个试样进行扩口试验。
7.2.2 扩口试验应使用 60° 顶角的顶锥,将试样端部扩口至外径增加 15%。扩口后试样不得出现裂纹或裂口。
7.3 卷边试验
7.3.1 当作为扩口试验的替代方案指定时,对于壁厚 (实际平均壁厚) 小于外径 10% 的钢管,每批应从两根钢管上各取一个试样进行卷边试验。
7.3.2 卷边试验应将试样端部向外翻边 90°,翻边半径为钢管壁厚的 1.5 倍。卷边后试样不得出现裂纹或裂口。
7.4 硬度试验
7.4.1 每批应从两根钢管上各取一个试样进行硬度试验。
7.4.2 钢管的布氏硬度不应超过 120 HB,或洛氏硬度不应超过 68 HRB。
8 尺寸、外形及质量
8.1 外径和壁厚
8.1.1 钢管的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应符合 ASME B36.10M 的规定。
8.1.2 钢管外径偏差应符合 A450/A450M 规范的要求。
8.1.3 钢管壁厚偏差应符合 A450/A450M 规范的要求,任何点的最小壁厚不应小于规定公称壁厚的 87.5%。
8.2 长度
8.2.1 钢管的通常长度为 16 英尺至 24 英尺 [4.9 米至 7.3 米]。允许供应长度不短于 3 英尺 [0.9 米] 的短尺钢管,但其数量不应超过每批总数量的 5%。
8.2.2 定尺长度钢管的长度偏差应为 ±1/4 英寸 [±6 毫米]。
8.2.3 倍尺长度钢管的每个单倍长度偏差应为 ±1/4 英寸 [±6 毫米],总长度偏差应为 ±1 英寸 [±25 毫米]。每个切口应留有 5 毫米至 10 毫米的加工余量。
8.3 不圆度
在管端 100 毫米长度范围内,钢管的不圆度 (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 不应超过规定外径的 1%。
8.4 直度
钢管的全长相对于直线的总偏差不应超过钢管长度的 0.15%。
8.5 质量
8.5.1 钢管单位长度理论质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 = 钢管单位长度质量,千克 / 米 (kg/m)
• = 钢管公称外径,毫米 (mm)
• = 钢管公称壁厚,毫米 (mm)
• 钢的密度取为 7.85kg/dm³
8.5.2 钢管可按理论质量或实际质量交货,交货方式应在订单中注明。
9 表面质量
9.1 钢管表面应光滑,无裂缝、结疤、折叠、分层和其他有害缺陷。
9.2 允许存在深度不超过公称壁厚 12.5% 的轻微表面缺陷。
9.3 对于深度超过公称壁厚 12.5% 的表面缺陷,应通过打磨去除,打磨后的壁厚不应小于规定的最小壁厚。
9.4 不允许通过焊接或填塞来修复表面缺陷。
9.5 钢管内外表面应无氧化皮和油污,表面粗糙度 Ra 不应超过 0.8μm。
10 检验和试验
10.1 一般要求
10.1.1 制造商应进行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以确保供应的材料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0.1.2 所有检验和试验应在装运前在制造商的工厂进行,除非另有规定。
10.2 检验批
10.2.1 对于化学成分分析,检验批为同一炉号的所有钢管。
10.2.2 对于力学性能试验、工艺性能试验和硬度试验,检验批为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热处理制度的不超过 200 根钢管。
10.2.3 当最终热处理在间歇式炉中进行时,检验批应仅包括同一炉号、同一规格且在同一炉次中热处理的钢管。
10.2.4 当最终热处理在连续式炉中进行时,检验批应包括同一炉号、同一规格且在同一温度、同一保温时间和同一炉速下热处理的所有钢管。
10.3 试验项目和频次
10.3.1 每炉钢应进行一次熔炼分析。
10.3.2 每批钢管应进行一次拉伸试验。
10.3.3 每批钢管应进行一次压扁试验。
10.3.4 每批钢管应进行一次扩口试验或卷边试验 (如适用)。
10.3.5 每批钢管应进行一次硬度试验。
10.3.6 每根钢管应进行静水压试验或无损检验。
10.4 静水压试验
10.4.1 每根钢管应进行静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 = 静水压试验压力,兆帕 (MPa)
• = 环向应力,取钢级规定最小屈服强度的 60%
• = 钢管公称壁厚,毫米 (mm)
• = 钢管公称外径,毫米 (mm)
10.4.2 试验压力保持时间不应少于 5 秒,试验过程中不得有渗漏现象。
10.5 无损检验
10.5.1 作为静水压试验的替代方案,每根钢管可进行无损检验。无损检验方法可采用涡流检验、超声波检验或漏磁检验。
10.5.2 无损检验应按照适用的 ASTM 标准进行:
• 涡流检验:E309
• 超声波检验:E213
• 漏磁检验:E570
10.5.3 无损检验的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 ASTM 标准的规定。
10.6 复验
10.6.1 如果任何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应从同一批中另取两个试样进行复验。
10.6.2 如果两个复验试样的结果都符合要求,则该批材料可以验收。如果任何一个复验试样的结果不符合要求,则该批材料应拒收。
11 标志
11.1 每根钢管应在距管端不大于 500 毫米处清晰地标记以下内容:
•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 规范编号 (ASTM A179/A179M-22 或 ASME SA-179/SA-179M-22)
• 炉号或批号
• 规格 (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
• 热处理状态
• 检验标记
11.2 标志应采用不褪色的涂料喷涂或钢印。钢印深度不应超过 0.5 毫米,且不应导致钢管产生裂纹。
11.3 成捆交货的钢管,每捆应挂有不少于两个标牌,标牌上应标明 11.1 节规定的内容。
12 质量证明书
12.1 制造商应向采购商提供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供应的材料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2.2 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A1016/A1016M 规范的规定,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 采购订单号
• 规范编号和年份
• 炉号或批号
• 规格和数量
• 热处理状态
•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
• 力学性能试验结果
• 工艺性能试验结果
• 硬度试验结果
• 静水压试验或无损检验结果
• 制造商授权代表的签字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