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热处理
9.1 类型
除非采购方另有规定,每个弯管应在弯管后进行热处理(SR15.1条允许的情况除外),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
(a) 去应力退火或回火:均匀加热至480°C(900°F)至675°C(1250°F)之间,并在该温度下保温至少30分钟/25mm(1英寸)壁厚,但不少于30分钟。
(b) 正火:加热至相变温度范围以上,并在该温度下保温至少20分钟/25mm(1英寸)壁厚,但不少于20分钟,然后在静止空气中冷却。
(c) 淬火加回火:加热至相变温度范围以上,并在该温度下保温至少20分钟/25mm(1英寸)壁厚,然后直接在水、油或合成淬火剂中淬火。再按照上述定义进行回火。淬火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尺寸,并配备确保适当和均匀冷却的装置。
9.2 热处理程序 (23)
热处理程序应在工厂可供审查,并应包括炉温和保温时间的要求。对于淬火处理,应控制淬火前后冷却介质的温度以及从出炉到进入淬火槽的时间。应考虑冷却介质的温度和搅拌,以确保基于待热处理最大质量的适当冷却速率。应经常监测炉子的性能,检查是否有结垢、燃烧器故障、耐火材料损失或炉壳热点等可能影响其正常运行的情况。
9.3 设备 (23)
所有炉式热处理设备应配备至少每季度校准一次的记录装置。热处理炉应每年进行一次温度均匀性测量,或在必要时缩短间隔以保持热处理的均匀性,或者应在每炉装料上安装热电偶。热电偶应至少每季度校准一次。应保存炉子测量记录、热电偶校准记录以及(如使用)每炉装料的热电偶读数记录。炉子的控制精度应在±15°C(±25°F)范围内。
炉子工作区达到并保持±15°C(±25°F)温度均匀性的能力,应按照公认标准(如ASTM A991/A991M)通过年度测量确定,并保存记录。
9.4 热处理标识
每个弯管和材料试验报告(见第14章)应使用以下标识之一标明最终热处理状态:
• N = 正火
• NT = 正火加回火
• QT = 淬火加回火
• SR = 去应力退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