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技术要求
6.1 弯头要求
6.1.1 弯头应按本标准要求制造,并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弯头的外径和最大弯曲角度见表1。
表1 弯头外径
弯头外径 DH, mm | 最大弯曲角度 *,弯头类型 | |||
公制系列 | 英制系列 | 1 | 2 | 3 |
57~89 | 60.3 (2")~ | DH=57mm 时 60° | - | - |
108~133 | 114.3 (4")~ | 27° | - | - |
159~325 | 168.3 (6")~ | 27° | - | - |
377 | 355.6(14") | 27° | - | - |
426 | 406.4(16") | 21° | - | - |
530 | 508.0(20") | 18° | - | - |
630~820 | 610.0 (24")~ | 9° | 12° | 24° |
1020 | 1016.0(40") | 9° | 12° | 21° |
1020 | 1067.0(42") | 9° | 12° | 21° |
1220 | 1219.0(48") | 6° | 9° | 15° |
1420 | 1422.0(56") | 6° | 9° | 15° |
注:表中数值为标准外径,其他外径可按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6.1.2 弯头弯曲部分任意截面的壁厚,不得超出管材技术文件规定的负偏差。
6.1.3 弯头的弯曲角度应为 1° 的整数倍。
6.1.5 弯头端部的外径偏差和椭圆度,不得超过原材料管材规定的数值。弯头弯曲部分的椭圆度不得超过 2.5%。
6.1.6 经机械加工的弯头端面平面度偏差不得超过:
0.5 mm — 公称直径 DN≤150;
1.0 mm — 公称直径 DN>150 且≤500;
2.0 mm — 公称直径 DN≥500。
6.1.7 弯头弯曲部分任意位置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管材外径的 40 倍。
6.1.7.1 弯曲半径允许偏差为 ±5%。
6.1.8 2 型、3 型弯头及插入段的对接环向焊接接头的施工和质量要求,应符合投票通过本标准的国 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 *。
6.1.9 弯头涂层的外观、厚度及电绝缘连续性,应符合带涂层管材技术文件的要求。
6.1.10 弯头制造后发现的可修复涂层缺陷,应按照管材制造商的使用说明(推荐规程)进行修复。
6.1.11 弯头端部应保留管材制造商预先加工的焊接坡口。允许按照本标准图 4、表 2 和表 3 或客户要求对端面进行机械加工。





图4 - 弯头端部坡口加工要求
S - 壁厚;STp - 管道壁厚
表2 钝边宽度
公称直径 DN | 钝边宽度 c |
≤350(含) | 1.0±0.5 |
400 | 1.5±0.5 |
500~1400(含) | 1.8±0.8 |
表3 坡口高度
连接管壁厚 STP | 坡口高度 B |
>15.0~19.0(含) | 9.0±0.5 |
>19.0~21.5(含) | 10.0±0.5 |
>21.5~32.0(含) | 12.0±0.5 |
>32.0 | 16.0±0.5 |
注:其他壁厚的坡口尺寸可按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当弯头与被连接管道的公称壁厚差超过 2mm 时,应采用 3 型或 5 型坡口(带内坡口)进行端面加工。同时,弯头与被连接管道的公称壁厚之比不得超过 1.5。
6.1.12 若对弯头端面进行机械加工,其端面切割斜度不得超过制造该弯头所用管材技术文件规定的端面切割斜度限值。
6.1.13 坡口经机械加工后,不得出现暴露于弯头表面和端面的分层缺陷。
6.1.14 经机械加工的弯头端面,其残余磁感应强度不得超过 2mT(毫特斯拉)。若端面残余磁感应强度超出允许值,应按照弯头制造商的技术文件进行消磁处理。
6.1.15 弯头的外表面和内表面不允许存在任何深度和长度的裂纹、气孔、折叠以及暴露于表面的分层缺陷。弯头内部不允许存在任何部位的焊缝内凹。对弯头内外表面的其余要求,应符合制造该弯头所用管材技术文件的规定。
6.1.16 深度超过允许值的表面缺陷,应使用磨具进行打磨清除,并形成与弯头表面平滑过渡的区域;打磨处的壁厚不得超出制造该弯头所用管材技术文件规定的负偏差。打磨处的壁厚应采用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验。
6.1.17 弯头的弯曲段不得有折痕和褶皱。
6.1.18 弯头凸面允许存在符合图 5 规定的波纹,其高度 h 不得超过:
对于外径≥219mm 的弯头:不超过被弯管材公称壁厚的 50%,且最大不超过 10mm,波纹间距 t≥3h;
对于外径<219mm 的弯头:不超过 5mm,波纹间距 t≥15mm。

图5 - 弯头表面的褶皱(波纹)
6.1.19 弯头的母材和纵向焊接接头不允许采用焊接方式修复。
6.1.20 弯头在订货、设计、施工及技术文件中的标记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弯头;
弯头类型代号(数字代号);
弯头字母代号(字母 “ГО”);
弯头弯曲角度(单位:度);
被连接管道的外径;
被连接管道的壁厚;
管材标准号;
被连接管道的强度等级 / 类别和 / 或钢号(必要时);
涂层类型(外涂层和 / 或内涂层)及涂层标准号(若采用带涂层管材制造弯头);
管道运行时的最 低壁温(当温度低于 - 5℃时);
弯头制造所依据的标准号。
允许在订货、设计、施工及技术文件中补充附加信息。
示例 1:1 型弯头,弯曲角度 6°,用于连接外径 720mm、壁厚 10mm 的管道,采用 GOST 20295 标准管材制造,被连接管道强度等级 K56、钢号 10Г2ФБЮ,管道最 低运行壁温 - 20℃,符合 GOST 24950 标准:
弯头 1ГО.6°.720.10-ГОСТ 20295-K56-10Г2ФБЮ.-20.ГОСТ 24950.
示例 2:2 型弯头,弯曲角度 2°,用于连接外径 720mm、壁厚 12mm 的管道,采用 GOST 20295 标准管材制造,被连接管道强度等级 K52,管道最 低运行壁温 - 20℃,符合 GOST 24950 标准:
弯头 2ГО.2°.720.12-ГОСТ 20295-K52.-20. ГОСТ 24950.
示例 3:1 型弯头,弯曲角度 3°,用于连接外径 720mm、壁厚 10mm 的管道,采用 GOST 20295 标准管材制造,被连接管道强度等级 K52,采用 GOST 31448 标准普通型三层聚乙烯(3ПЭ-H)涂层,管道最 低运行壁温 - 20℃,符合 GOST 24950 标准:
弯头 1ГО.3°.720.10- ГОСТ 20295-K52, 涂层 3ПЭ-H, ГОСТ 31448. -20. ГОСТ 24950.
6.2.1 用于制造弯头和插入段的管材应带有出厂标记,并附带验收检验文件。严禁使用无验收检验文件的管材。
6.2.2 用于制造弯头的管材必须进行强制性入厂检验。
6.2.3 入厂检验时,应对每根管材进行外观和尺寸检验,确认其符合管材标准规定的要求。未通过入厂检验的管材予以报废。
6.2.4 弯头应采用钢制无缝管和直缝焊管(包括高频焊管)制造,管材应符合相应技术条件或国 家标准要求。严禁使用已投入使用过的管材制造弯头。
6.2.5 用于制造弯头的管材壁厚,不得超出管材标准规定的负偏差。
6.2.6 用于制造弯头的管材强度等级 / 类别,不得低于设计预算文件规定的被连接管道的强度等级 / 类别。
6.2.7 用于制造 3 型弯头的管材必须来自同一生产批次。
6.3.1 现场条件下制造弯头,应按照规定弯头制造工艺的工艺卡(标准工艺卡)要求进行。
6.3.2 管材直管段长度应根据弯管设备制造商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中给出的要求确定。
1 型弯头制造所需的最小管材长度按公式 (1) 计算:
LTp = Lmin + L1nk + L2nk (1)
其中最小弯曲段长度:
Lmin=Π*R*a/180 (2)
弯曲半径 R 按本标准 6.1.7 条规定确定。
2 型弯头制造所需的最小管材长度按公式 (3) 计算:
LTp= Lmin + LHy}+ L2Πk (3)
(注:公式 (3) 中LHy为纵向焊缝预留长度)
6.3.3 弯头制造开始前,为监控并防止管材在弯管设备上移动时绕自身轴线旋转,应在管材外表面或保护膜上,靠近纵向焊缝处用不易擦除的醒目记号笔绘制一条水平线。
6.3.4 管材弯曲应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 20℃的弯管设备上进行。若弯曲带涂层的弯头,环境空气温度应处于带涂层原材料管材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涂层使用温度范围内。
6.3.5 弯曲直缝焊管时,纵向焊缝应按图 6 要求布置在弯曲中性面区域内。管材纵向焊缝与弯曲中性面轴线的偏差不得超过弯头直径的 ±1/15。焊缝位置应相对于弯管设备的基准线进行定位。

6.3.6 弯曲由带一条纵向焊缝的管材焊接而成的 3 型弯头时,各段管材的焊缝应相互错开 180° 布置。
6.3.7 采用带两条纵向焊缝的管材弯曲制造插入段时,两条焊缝应相互错开 100~130mm。弯曲时每条焊缝与中性面的偏差不得超过 50mm。
6.3.8 对于 2 型和 3 型弯头,禁止在环向焊缝两侧以下范围内进行弯曲:
弯头外径 630~820mm:距离环向焊缝不小于弯头公称直径的 1/2;
弯头外径 1020~1420mm:距离环向焊缝不小于 1000mm。
6.3.9 为防止弯头端部产生波纹和减小椭圆度,允许在管材端部使用内支撑,也可使用扩径装置(芯棒)。弯头端部的椭圆度应采用无冲击扩径设备进行校正。严禁校正弯头本体的椭圆度。